土地徵收程序:協議價購和公告徵收詳細解說

協議價購與公告徵收:概念與實務

當政府需要徵收私人土地以進行公共工程時,它通常會先進行協議價購。協議價購是指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者土地改良物之前,先行與所有權人就是未來徵收標的協議購買之法定行為。

在進行「區段徵收」數次公聽會後,政府確認地主重劃意願比例達重劃標準後,施行重劃前政府將委任專業不動產估價師作為查估單位,查估整體重劃區內各別地段之價值,而查估出來的數值則為協議價購,主要使用每平方公尺作為單位。

然而,如果協議價購不成,政府可以依法進行公告徵收。公告徵收是指政府為了公共利益,依法徵收私人土地的一種手段。在協議價購不成後,政府可以依法進行公告徵收,取得土地所有權。

雖然公告徵收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但是法律基於尊重私有財產權益,非有必要,應當盡可能避免強制徵收。因此,在進行土地徵收時,政府會盡量通過協議價購的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權。

在進行協議價購時,需用土地人和所有權人會就土地價格進行談判。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則可以完成土地權利的移轉。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可以進行公告徵收。

在進行公告徵收時,政府會按照法定程序發布公告並通知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如果異議成立,政府將重新審查是否需要徵收該土地。如果異議不成立或所有權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政府將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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