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價購探討,如果協議價購不成可以這樣做

土地徵收是指政府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將土地徵收並賠償土地所有權人的行為。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政府在徵收土地前,需要先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商,並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只有在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協商無法達成協議時,政府才能依照法律程序進行徵收。

需要注意的是,在特定的情況下,政府為了國防、交通、水利、公共衛生或環境保護事業或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時,可以不經過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直接進行徵收。但在此情況下,政府仍需根據土地徵收條例進行程序,包括進行評估、賠償等程序,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

總之,土地徵收是一項重要的公共事務,但政府在進行土地徵收時需要遵守法律程序,並且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

假設某個地方政府規劃興建一座大型公園,需要用到一塊私人土地。政府在與土地所有人協商後,無法達成共識,因此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的規定,政府可以依法進行土地徵收。

在徵收之前,政府必須評估土地的價值並提出合理的價格,並通知土地所有人。如果土地所有人同意價格,政府會向他們購買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如果土地所有人拒絕出售,或者在開會協商後未達成協議,政府就可以依法進行土地徵收。

在進行土地徵收之後,政府必須根據該土地的實際市價,向土地所有人支付公正合理的補償金。此外,土地所有人有權利對徵收的補償金進行申訴,如果不滿意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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