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價購之意義,運用在什麼地方

土地徵收是指政府依法取得私人土地所有權,以實現公共利益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但土地所有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受到法律保障,因此政府在進行土地徵收時應當尊重私有財產權益。為此,土地徵收法規定,在非必要的情況下應儘可能避免強制徵收,而應該以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的規定,公益事業用地的取得應以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取得,只有當協議無法達成時,政府才可以依法進行徵收。這樣的設計是為了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在徵收土地時盡量避免對土地所有權人造成損失。

協議價購是一種常見的土地徵收方式,它是指政府在徵收土地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達成一致,以協議價格購買土地,以確保土地所有權人在徵收時得到公正的補償。
協議價購不僅可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還可以讓政府在徵收土地時更加公正,避免因徵收行為導致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受損的情況發生。

除了協議價購外,土地徵收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取得,例如聯合開發、設定地上權、捐贈、容積移轉等方式。
這些方式在徵收土地時也可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並減少對土地所有權人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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